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与第一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比,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在本文中,与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相关的有两条:
1、在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有如下规定: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着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2、在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