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
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全球性的大趋势。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减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是世界上温室气体第二排放大国),缓解地球变暖趋势,建筑节能是功在当代、荫及子孙、造福人类的大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建设发展极为迅速。近几年每年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城镇为4-6亿平方米,农村达8—9亿平方米,每年全国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共有16-19亿平方米。至1999年底,全国既有房屋建筑面积361.1亿平方米,城市73.5亿平方米(其中住宅41.7亿平方米),农村288.1亿平方米(其中80%是住宅)。这些房屋建筑大多数是80年代和90年代建筑的,但是,其中能够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只有1.5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04%,微乎其微。我国绝大多数建筑的围护结构热性能差,传热系数与我国气候接近的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外墙为他们的3.5—4.5倍,外窗为他们的2—3倍,屋面为他们的3—6倍,门窗的空气渗漏为他们的3~6倍。从新世纪开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工作环境和生活居住环境的改善,对热舒适度要求也将不断提高,冬季供热采暖和夏季空调降温,建筑耗能量将会急剧增加。由此可见,中国建筑节能形势严峻,任务繁重。20多年来,我国建筑节能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中国建筑节能仍处于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一是人们对建筑节能认识不足,致使全国各地区建筑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现有的管理体制与建筑节能工作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有待相关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三是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进展较慢,许多节能关键技术有待重大突破;四是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得不到及时地推广和应用;五是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管滞后,跟不上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此,首先要提高人们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由于认识上的严重不足,致使部分地区的节能工作停滞不前,甚至仍未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力度要加大,旧体制已经成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障碍,如旧的采暖收费制度无法调动各方节能积极性;继续研究开发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加强市场引导与管理,改变建筑节能产业的无序化和产品的低水平,以最终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加快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严格执法,这是达到建筑节能目标基本条件和有效途径。
2、我国建筑能耗与发达国家的对比
我国是世界上同纬度地区冬季最冷的国家。我国各地1月份平均气温普遍低于世界同纬度地区平均气温。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的平均温度相比,大体上我国东北偏低14-18℃,黄河中下游偏低10-14℃,长江以南偏低8-10℃,华南沿海偏低5℃左右。
与相同纬度的北半球城市对比,我国各城市的采暖度日数较高。以18℃基准温度的采暖度日数,同纬度下我国各地均高于北美,更高于欧洲各地。例如:我国哈尔滨(北纬45.7°)为5578,长春(北纬43.6°)为5172,沈阳(北纬41.8°)为4291,北京(北纬39.8°)为3076,而纬度较高的柏林(北纬52.5°)只为3420,法兰克福(北纬50.2°)只有3030,加拿大温哥华(北纬49.2°)低达2924,多伦多(北纬43.7°)也只有3640。
我国居住建筑的保温性能,如果按1986年分布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JGJ24-8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以及1996年7月开始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肯定会有较大的提高。问题在于许多地区执行不力,使得建筑节能工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
现将国内外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比较列于表1,其中北京和哈尔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为原热工规程和先后两个节能设计标准的限值。在进行比较时,要注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别。一般情况是:气候越是寒冷,采暖度日数越高,其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规定就应越是严格。
国内外建筑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m2·k]的比较 表1
国别 | 外墙 | 外窗 | 屋顶 | |||
中国 |
北 京 |
按热工规程‘86 | 1.70 | 6.40 | 1.26 | |
按节能标准‘86 | 1.28 | 6.40 | 0.91 | |||
按节能标准‘96 | 1.16 0.82 | 4.00 | 0.80 0.60 | |||
哈尔滨 | 按热工规程‘86 | 1.28 | 3.26 | 0.77 | ||
按节能标准‘86 | 0.73 | 3.26 | 0.64 | |||
按节能标准‘96 | 0.52 0.40 | 2.50 | 0.50 0.30 | |||
瑞典南部地区 (包括斯德哥尔摩) |
0.17 | 2.0 | 0.12 | |||
丹麦 | 0.20(重量<100kg/m2) 0.30(重量<100kg/m2) |
2.9 | 0.15 | |||
德国 柏林 | 0.50 | 1.50 | 0.22 | |||
英国 | 0.45 | 双玻璃 | 0.45 | |||
加 拿 大 |
相当于哈尔滨采暖度日数地区 | 0.27 | 2.22 | (1)0.17(可燃的) (2)0.31(可燃的) |
||
相当于北京采暖度日数地区 | 0.42 | 2.86 | (1)0.23(可燃的) (2)0.40(可燃的) |
|||
日 本 |
北海道 | 0.87 | 2.33 | 0.23 | ||
东京都 | 0.42 | 6.51 | 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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